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暂不扣个税。——题记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19号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那这公告是什么意思呢?普通人可能觉得好拗口,接下来我用例子详细说明。 一、 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按照19号公告的要求,要想享受上述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份,均在同一个单位任职取得报酬,并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本纳税年度自1月份起,仍在原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上一纳税年度1-12月份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二、举例 1、假设小王为A公司员工,2020年1-12月,都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公司也为其办理了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021年,A公司在1月份,给小王发放10000元的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的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他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计算下来,因为他的年收入不足6万元,所以下年初,按照以往通过汇算清缴的方式,是可以退税150元的。 但采用本公告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后,小王从1月份开始,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因此不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再办理汇算清缴。 好处:对于小王来说,暂时一个月的高收入不代表什么,年度终了无需再申请退税,减轻办税负担。 2、假设小孙为B公司员工,2020年1-12月,在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7600元(未超过6万元),公司为其办理了当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021年,B公司每月给小孙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个税专项扣除,按照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小孙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8000*12-2000*12-60000)*3%/12,全年交纳个税为360元。 而采用本公告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后,从1-7月份,小孙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开始,小孙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份=(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份=(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份=(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份=(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份=(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好处:以上两种方法,对于小孙来说,都是全年所交个税为360元,只不过前者每月需要缴纳,后者则只需要在11-12月份缴纳,因此,对于工资收入不高的纳税人,优化交税,暂时缓解了部分压力。 三、特殊原因 对于符合19号公告所规定条件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通常指任职单位)与纳税人(个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不适用19号公告的便利政策。 1、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 2、纳税人需要纳税证明(如个人买房、买车等需要); 3、纳税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 四、补充说明 当然,现在是2020年12月份,截止自2020年12月31日,大家一定要记得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面,确认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和2020年没有区别,可以一键导入,也可以不动,系统到时会自动默认,如果有所增减,则需要人工增减了,这也是国家给我们的福利,千万别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