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美林云 于 2020-7-27 16:59 编辑 买房需谨慎,结合《民法典》详解,为什么朋友的定金要不回。——题记 最近,有位朋友想要换房,看了十多遍之后,终于在某个周末下了定金,可回到家后冷静思考,因为现在众所周知的原因,他担心房价还会继续下调,于是,他想着先不置换了,把定金要回来吧,开发商说不行!打开合同一看,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朋友很懊恼,要知道这个定金,可是接近他半年的工资了。 具体到这个案例,为什么朋友定金要不回,我们结合《民法典》,详细说说。 一、朋友为什么无法要回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与此同时,接下来是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这里,我们可以一一比照,对于朋友来说,根据他提供的信息,在看房N遍,心潮澎湃下,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足额交付定金,构成了定金合同。而后期,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想买房,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将无法要回定金。 以上说的是一般情况下,定金无法要回,那么,有哪些特殊原因,定金可以要回呢? 二、哪些特殊情况可以要回定金? 1、不可抗力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对于定金合同方来说,如果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比如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以及政府行政管控等特殊情况,客观上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 就像今年,深圳715房产新政,若真有人那么不巧,就在前一天签订了认购合同,交了定金,一觉醒来,发现自己不符合规定了,此时只能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2、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比如这位朋友,假如他想要购买房子的总价是360万元,那么定金将不能超过360*20%=72万元,如果他交了80万元定金,哪怕后期,他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履约买房了,72万元不能退给他,但多出的8万元,依然是要退还给他的,然而,因为开发商都会通晓这个法律规定,所以,他所签订的定金并没有超过这个数额,因此也无权要求返还。 3、定金和订金之差 有人可能会问了,那么买房,我只写订金,不写定金,不就可以退吗?是的,因为订金从法律条款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订金给付后,如果发生一方违约,导致需要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所以是主张可以返还的,但是,一般的房产认购书、购房合同,都是属于主合同,适用定金的担保规定,且对方都会有严谨的法务团队,合同上面肯定也会标示着定金,而不会让你抓住漏洞,如果真有这么一出,你就偷着乐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