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常见的购房陷阱,你中过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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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9 09:51:13 来自记账晒单 来自PC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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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房地产业的收益也飞速增长。在我国房地产投资已经与购买股票,基金等一样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因为住房需求是人民大众生活的刚需,所以人们对于房子是很关注的,但在购买房子的过程中要当心其中的“陷阱”。俗话说,买房买得好让你住得舒心,买不好让你住得闹心。在下面,就让我来通过一些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房地产陷阱吧。

我们常看的房地产陷阱之一:诱人的“价格陷阱”与“广告陷阱”。

买房子的话,房价的高低一直是购房者最为敏感的一个话题。商品房的广告中常会有一个诱人的价格,如最低价每平方米××元起,新品房预售限时优惠打折,说户型好,周边生活场所、设施齐全。真的会这么优惠吗?我们来看一个张先生的案例。张先生在买第一套房子时,正好赶上房产商做优惠活动,在房产商钜惠活动的鼓吹下和在广告宣传中以后生活会很方便。就买了套超出预算的大户型房子。本以为省了近十万,结果活动结束后发现,房价比活动时便宜了好多,另一方面,大户型的房子加剧了还贷款的压力。他这才知道,自己也掉进了先抬高房价再打折的陷阱。至于对于房子以后是否会提供完善的设施就不从而知了。在巨大的利益和诱惑面前,我们很容易这种骗术所蒙蔽。所以遇到类似的购房信息,切记要理智地分析,做到“货比三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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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告陷阱,好的做法是去到项目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楼书等宣传资料,如果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好。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还有一种关于价格的是“特价陷阱 ”有些楼盘会打出让人惊喜的“特价房”广告吸引大家注意。我们都懂“特价房”大多是位置不佳、朝向采光不好、户型结构存在问题的一些房子。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买房时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房屋信息,一定要看仔细、权衡好性价比。

第二种陷阱是物业管理陷阱。

举个上课时所看的案例:一位孙女士在某小区买了在有安保的一楼层附带阳台的房子。然而,万万没想到有贼人越过楼下花丛攀爬阳台入室偷窃,并且受到伤害。孙小姐认为是安保不到位要求赔偿作起诉处理。法院给出的结果是在是否在物业管理中签署了关于入住安保的协议,签订的话,孙女士才能得到一定的赔偿。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要特别注意购房后与物业管理中签订的相关协议,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还有房地产开发商强会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权益,物管只收费不好好服务有乱收费的现象。这也是现在很多房主的烦恼,不过购房者可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二是如果包括上述条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签时,可以该条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无效。

第三个陷阱是购房者会遇到眼花缭乱的“价外价”情形。

随着国家一系列限购令的出台,许多打算买房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或者即使是有购房资格也需要交纳很多格外费用。于是部分购房者准备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购房或规避费用。那么“阴阳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我们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案例介绍:2016817日,赵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赵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总价650万元,由赵先生于同年917日前一次性支付。这套房屋是李先生三年前结婚时购买的,符合国家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条件,因此需要缴纳税费数万元。因此李先生提出能否另外签订一份合同,做低房价,以便降低税费。赵先生也乐得送个顺水人情,因此当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将总价改为600万元,其他内容不变。同年917日,赵先生分三次向李先生支付580万元,余款70万元未能按时支付。李先生多次催要,赵均不予理睬。李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支付房款70万元,赵先生却拿出了第二份合同,并且同意按这份合同支付支付20万元。结果是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两份合同的内容及其他相关情况综合判断认为:双方于2016817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仅价款存在差异,其他条款完全吻合,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关于房屋总价的变化,究竟是双方自愿协商变更的结果,还是出于规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综合双方的陈述和前后确定房屋总价之间差距较大、600万与市场价格之间差距较大的情况,可以认定600万元为虚假价格,650万元是双方约定的真实价格,赵先生应当按约向李先生支付余款7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分析一下:本案中出现的针对同一房屋的两份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相同,房屋价款不一,被称作为“阴阳合同”。所谓“阴合同”是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而“阳合同”则是合同双方通过变更合同价款以达到特定目的,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实际并未履行的合同。如前述案例中,第一份合同属于“阴合同”,而第二份则是一份“阳合同”。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入,房屋交易的税费和成本逐渐增加,一些出卖人为了规避高额的税费,往往采取本案中李先生降低房屋总价的做法,表面看的确降低了交易支出,实质是增加了交易风险,为购房者拖延或拒付房款提供了可趁之机,破坏房地产交易秩序。所以,购房者在要尽量避免买此类房子,这样不仅会有纠纷,而且可能牵扯到其他问题,如偷税漏税。

第四个陷阱是忽悠你“优惠明天结束”。

其实很多售楼处都设立了销控表。置业顾问说其它房源已经卖了就剩这几套了实际不然,多半是开发商制造的紧张空气;说“活动今天为止”明天优惠结束”多是逼单行为。这个我是有深刻感受的,我跟随亲戚张阿姨去过多个楼盘看房子。在几个预售房营业大厅,在售房的销控表里,我观察到看似性比价高的楼栋都以预定完了。剩下一些中张阿姨看中一个。在请顾问介绍完时,就会有多个销售员迎上来说今天是楼盘活动的最后一天,不要错过这个,明显让人感到了紧张的气氛,会纠结要不要买的思想。其实这是一个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的现象。为此,购房者者要摆正心态,理性看待,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若购房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满意的就坚决别签。

除了以上介绍的四个常见的陷阱,购房者还要警惕其他现象,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口头夸大赠送面积:虽然置业顾问口头许诺及户型销售资料上都标明了赠送的面积,但这并不视作“要约”因为我们仔细观察户型图,它会写着这句话:本资料所有图片及文字说明仅供参考,实际交付规范以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为准”。

因此,建议购房要求与开发商签附加协议约定清楚赠送的面积;又如套内实得均价诱惑你。开发商标注的套内实得均价多少,看似廉价,其实把赠送面积都算在里面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同时,购房者应关注赠送面积是否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若没约定,则赠送面积可能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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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要储备好一定的购房知识,避免掉进房地产的陷阱里面。多储备好这些知识,我们才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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