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作报销费用的问题想请教下的:比如外出办事,打车花了45元,可是司机给了50元的票。月底车费报销时50元全报了.也就是自己还得了5元。如果打车时记账替公司垫付45元。报销后,记账公司还自己50元,债权余额显示,自己还欠公司5元,可是实际双方互不欠。因为我们的报销单是每个月月底写在一起报销的,一个月下来挺多类似情况,无形中就有了一部分自己本来没有出的但报销时又可以报销的款项。 这种报销时产生的额外部分情况该怎么在随手记里记账比较好呢? 自己的方法是:在债权账户新建公交可报销金额,每次打车记在此处→月底合在一起写报销单→公交可报销金额转账为该月的车费报销单(报多的部分记为额外收入)→报销后再记转账成现金。但总觉得好像有点麻烦,请假高手指点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