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亭主 于 2018-6-11 09:18 编辑 2016年,一位信用卡持卡人当月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余69.36元没还清,按照银行“全额计息”的罚款方式,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的利息。 持卡人认为银行的做法不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持卡人败诉。2017年12月,案子进行了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要求银行返还多扣划的253.75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许多人也有过类似的遭遇,信用卡刷了1000元,到期因各种原因只还了900元,银行不会以剩余1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而是以全额1000元为基数计算,真是“霸王条款”。 针对各方质疑,银行的答复往往是四个字“国际惯例”。 但事实上,随着信用卡业务发展成熟,对持卡人利益的保护日益完善,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则,在国际上已不再是主流。目前欧美国家采用“平均每日余额法”作为计算迟延给付的主要方法,不仅利息相对减少,也更趋合理。在我国,工商银行也在2009年废止了全额计息。 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现在,卡友们迎来了一个好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尽管还不是明文规定,但我们依然看到了曙光。这代表着:最高法将从法律层面上,不再支持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逾期就必须“全额计息”的现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卡友们,敬请关注后续进展,亭主会第一时间向大家汇报。 【首发亭主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