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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轧死儿子,靠保险获配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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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1:19:41 来自记账晒单 来自PC [ 复制链接 ]
大家好我是小宝,一名致力于保护韭菜的保险博主。
最近上海市出了一个想让人口吐芬芳的新闻,有的朋友估计已经知道了。


上海的吴先生,倒车的时候不小心把自己2岁的小孩轧死了,竟然靠车险获赔111个W…
我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是,这也太尼玛离谱了吧。
2、
可能大部分人对这个案子的情况都还不太了解,我简明扼要的先说说。
案子是发生在去年8月,吴先生从家里开车出去,由于倒车的时候没注意,不慎轧到了在车旁玩耍的儿子。
儿子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公安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吴先生操作不符合规范,负全责。
由于车子买了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所以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138万。
保险公司一看这丫不合理啊,你把自己儿子轧死了,然后向我申请理赔,赔钱给自己?


而法院则认为该赔,但因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酌情调整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结合吴先生的商业险额度和交强险情况,商业险赔100万,交强险赔11万,合计111万…
3、
我个人从第三者视角看这个案子认为,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情理之中的是,保险公司该赔钱。
很简单,假设被轧到的小孩不是吴先生自己的小孩,而是邻居家的,这个赔偿毫无争议。
只不过现在受害的小孩是吴先生自家的,而根据保险公司的核赔调查和警方的调查,并未发现是吴先生有意为之,他在这个案子中也确实遭受到了损失。
所以,理赔是应该的。
而在我意料之外的是,法院定的赔付比例,或者说理赔金额,过高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被保人未满10周岁的话,身故赔付金额不得超过20万。
如果是10-17岁的未成年,身故赔付金额不超过50万。
其中,如果因为航空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不设置限额。


为什么定这个数?
因为站在保障的角度,赔付太少不足以弥补孩子父母的损失。
毕竟现在养一个小孩成本并不低,且不说教育内卷时的各种补习费,就是奶粉和尿不湿也不少。
再早之前,我国《保险法》定的金额是最多赔5万,身处北上广深的最多赔10万。
而随着时代发展,在实务中这个限额有点过时了,尤其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很多家庭遭受失独后只得到了几万块的赔偿,备受诟病。
所以在后续的《保险法》修订中,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放松了这个限制。
反之,如果定得太高,非但起不到保障作用,反而还会增加了未成年的风险。
“社会很单纯,复杂的是人…”
成年人的世界太复杂,如果限额定得太高,比如未成年人身故可以赔500万,万一引发“虎毒食子”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本末倒置了。
所以,就这个案子的判决看,我觉得还有待商榷。
这他丫相当于钻了法律漏洞,变相绕开了未成年身故赔付金额的限制啊。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正常一个2岁小孩身故,保险最多赔20万,而吴先生却获得了111万赔偿。
极端点,现在一线城市是豪车多、人命贵,很多人买的三责险其实已经到200万甚至300万了。
假设吴先生买的是300万的三责险,按照80%的赔付比例,难不成要赔他240万+11万交强共251万?
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个判决会不会在变相鼓励那些良心被狗吃了的“父母”行凶呢?
因此对这个判决我不敢苟同。
要么降低吴先生的获赔金额,要么理赔的同时,还要追究吴先生的刑事责任。
就好比2018年安徽的一个案子,几乎一模一样,当事人最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4、
站在国家层面看,未成年身故赔偿限额的制定一直以来都比较敏感,处于多方博弈的过程。
自媒体敏感时期我也不知道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就以湾仔那边为例,看看发展过程吧。
其实湾仔曾针对这个事情反复调整过好几次。
比如最初在1974年的时候,湾仔的《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不能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态度很明确,一律禁止,就怕有的人虎毒食子,为了点钱把自己娃给残害了。
这个在我们看来可能会觉得有点矫枉过正了,毕竟还是有大部分父母都是正常的,需要这项保障,湾仔那边的人也一样。
所以在2001年,湾仔又重新修订了,规定可以投保,但只能赔200万新台币的丧葬费用,约合人民币45万,丧葬费以外的身故赔偿金还是一样不能给。
但就算如此小心翼翼,还是出现了非常恶劣的社会事件。
2004年,61岁的陈瑞钦供认了自己连续杀害两任妻子和3个儿子骗取4400万新台币的过程。(大约1000万人民币)
之后社会上又出现了几桩类似的案件,湾仔法学界对2001年制定的条款开始提出异议。
到了2010年,湾仔再次做了新的修订,简而言之——
可以给15岁以内的孩子投保,但是身故赔付功能要到孩子满15岁才能生效,15岁之前要是去世,只退保费和利息。
所以,法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反复调整。
社会比较和谐的时候,就倾向于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动作有点走形了,就修正修正,强调道德风险的防范。
时松时紧,以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
我们这也一样,只不过我认为上海这个案子的判决有点太松了,不仅没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反而可能会助长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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